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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辩护案,厘清获利金额,获从轻处罚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4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查,2021年期间,【被告人A】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银行卡出租给诈骗团伙用于资金转移,卡内走账金额达470万余元,其中查实包含35名被害人的诈骗资金151万余元;同时联络他人提供银行卡,从中赚取差价,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获利2万余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郑晓龙律师作为【被告人A】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开展全面辩护:一是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中包含上家支付的开卡费,该部分属于犯罪成本,不应计入非法获利,实际获利金额仅5500元;二是强调【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三是指出【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有明确悔罪表现,且家庭存在特殊情况,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律师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核心辩护意见,对获利金额认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量,认定【被告人A】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涉案银行卡、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律师价值

1. 精准厘清非法获利范围:郑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获利金额,提出开卡费属犯罪成本的辩护意见,虽未完全被采纳,但为法院综合考量量刑情节提供重要参考,有效降低量刑幅度。

2. 全面挖掘从宽处罚情节:系统整合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结合家庭特殊情况,形成完整的罪轻辩护体系,让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3. 专业适配帮信罪辩护要点:针对帮信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非法获利核算、银行卡走账金额与诈骗资金的关联性等核心问题,结合案件事实和司法解释展开专业辩护,确保辩护意见贴合此类案件审判实践,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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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6/3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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