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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精准抗辩责任划分,维持原判维护委托人权益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详情

案外人在提供电梯安装劳务过程中坠亡,其近亲属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上诉人被告A、罗XX师委托人某建筑劳务公司及原审被告某电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百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承担35%的赔偿责任,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电梯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死者自身承担5%的责任。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某建筑劳务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罗XX师接受某建筑劳务公司委托参与二审诉讼。

案件总结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死者受被告A雇佣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被告A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死者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少量责任;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某电梯公司存在选任过失,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被告A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罗XX师委托人的责任认定未发生变化,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价值

本案系二审上诉案件,上诉人的核心上诉目的是将全部赔偿责任转移至罗XX师的委托人,案件的关键在于重新界定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且涉及特种设备安装的特殊法律规定,法律关系复杂。罗XX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复盘一审案件材料,深入研究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精准把握上诉人的上诉漏洞;其次,针对电梯安装的特殊行业规定,梳理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梯安装的资质要求及选任过失的责任认定标准;同时,重点整理了委托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承包协议、劳务人员的雇佣管理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充分证明委托人仅为工程转包方,并非实际接受劳务的主体,死者系由上诉人直接雇佣、管理并发放工资,委托人仅存在轻微的选任过失,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庭审中,罗XX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逐一进行精准抗辩,清晰向法庭阐述“实际接受劳务者承担主要责任,选任过失方承担相应次要责任”的法律原则,结合证据论证委托人的责任比例合理,同时反驳了上诉人关于“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主张,明确死者的过错程度轻微,一审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罗XX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避免了委托人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罗XX师在复杂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二审上诉要点的精准把握、对特殊行业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扎实的证据分析能力和专业的庭审抗辩能力,也彰显了其在复杂民事纠纷中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专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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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2/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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