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XX(化名)自2015年8月入职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从事运营管理岗位,主要负责采购、线上线下运营、美工设计、对账等工作。在职期间,董XX勤恳工作,表现良好,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2022年11月,被告公司突然向董XX发出《通报》,称因电商部运营情况不佳,安排董XX去电商仓配中心进行“多元化学习”。董XX对此提出疑问,询问具体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考核标准、薪资待遇、学习期限等,但公司均未给予明确答复。随后,公司连续发出《通知书》《最后通知》,以董XX“拒不服从安排”“持续旷工”为由,警告其立即到新岗位报到,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11月10日,公司正式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董XX“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董XX认为,公司所谓的“学习”实为变相调岗,其原岗位为管理岗位,而新岗位实为一线操作岗位,工作内容、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且公司未就调岗的合理性、待遇保障等进行任何说明。在多次沟通无果后,董X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人介绍,她找到了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赵长轲律师。赵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他耐心听取了董XX的陈述,细致分析了案情,认为公司的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辞退。随后,赵长轲律师接受董XX的委托,代理其向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董XX的仲裁请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拖欠工资;支付防暑降温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董XX的大部分请求后,被告公司不服,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支付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及赔偿金。赵长轲律师继续代理董XX应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以董XX“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辞退?
赵长轲律师凭借其在劳动争议领域的深厚积累,制定了一套精准的应诉策略,有力驳斥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精准定性,厘清“调岗”与“学习”的本质:赵律师首先指出,被告公司在2022年11月1日发出的《通报》中称安排董XX“学习”,但在11月7日的《通知书》中却明确要求其到电商仓配中心“工作”。结合公司始终未明确告知学习期限、学习质量考核标准等要求,赵律师精准论证:所谓的“学习”实际上是对董XX工作岗位的实质性调整,而非公司所辩称的“工作地点微调”。
深入取证,揭露调岗的不合理性:赵律师全面梳理了董XX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仓配中心负责人的谈话录音,以及钉钉工作群截图、邮件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显示:董XX在接到调岗通知后,多次询问具体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考核标准、薪资待遇、学习期限等关键问题,但公司均未给予明确答复。赵律师向法庭指出,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管理义务,却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调整后的岗位、职责、待遇已明确告知董XX,且与董XX的原岗位和待遇基本相当。
对比分析,证明岗位性质的根本变化:赵律师通过董XX提交的录屏、工作群截图、岗位职责说明等证据,向法庭清晰展示了董XX原岗位的工作内容与调岗后的工作内容存在较大差别。董XX原从事运营管理岗位,负责采购、运营、美工设计、对账等管理工作,而调岗后的电商仓配中心岗位则属于一线操作岗位,二者在工作性质、职责要求、发展前景等方面均存在本质差异。赵律师指出,这种调岗将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更,超出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范畴。
法律论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赵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应当具有合理性,且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被告公司在未与董XX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作出不合理调岗,并以董XX拒绝到岗为由认定其“旷工”,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赵律师精准计算了董XX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主张被告公司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赵长轲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确认劳动关系:确认董XX与被告公司自2015年8月6日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支付工资差额: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董XX支付2022年9月至11月1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董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11万元。
支付防暑降温费: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董XX支付2021年6月至9月、2022年6月至9月的防暑降温费共计1440元。
法院认为:
关于调岗性质:被告公司在《通报》中称安排“学习”,而在《通知书》中却称“工作”,结合其未明确告知学习期限及考核标准,可以认定所谓的“学习”实为对董XX工作岗位的调整。
关于调岗合理性:被告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薪资待遇等已明确告知董XX,且与董XX的原岗位和待遇基本相当。董XX原岗位与调岗后的工作内容存在较大差别,调岗行为将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更,并非在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范畴内。
关于解除性质:被告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作出不合理调岗,并以董XX拒绝到岗为由认定其旷工,进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董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判决后,被告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全部执行到位。赵长轲律师成功为董XX争取到了全部合法权益。
本案中,北京市XX,凭借其深耕劳动争议全领域的专业能力,精准把握调岗合理性认定标准,有力驳斥公司违法辞退主张。赵律师办案思路清晰,通过深入取证、精准论证,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近11万元赔偿金。其擅长仲裁、诉讼、执行一条龙服务,实战经验极强,办案负责、当事人满意度高,再次彰显了其在劳动争议领域的扎实专业功底与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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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