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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赠与合同纠纷(实质为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核心争议:

原告主张撤销父亲对被告的房屋份额赠与(66.66%),称被告未尽赡养义务;

被告辩称房屋系拆迁共有财产分割所得,非个人赠与。

我方核心主张

法律关系定性:案涉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非朱某梁个人赠与;

赡养义务履行:被告长期照顾父亲,不存在遗弃虐待;

权利基础:拆迁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房屋已交付居住十余年。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主张:

驳回原告诉求:认定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非可撤销赠与;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10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负;

权属确认:维持拆迁安置协议效力,被告享有房屋完整权益。

代理律师总结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重构法律关系本质:

证据穿透:

以拆迁协议三方签字(朱某梁、原告、被告)证明财产分割合意;

举证房屋原始建造(朱某梁夫妻共有)、拆迁政策(按面积补偿)否定原告“个人赠与”主张。

法律定性:

援引《民法典》第658条,强调赠与撤销需以“个人财产”为前提,而案涉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分割;

结合被告实际居住、装修事实,固化财产分割效力。

赡养指控驳斥:

原告所提“虐待”证据(出警记录、录音)无实质行为印证,法院未予采信。

深层价值:在涉亲情纠纷中,以“书证>言证”原则破解道德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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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5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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