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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案全面胜诉,1800元法定赔偿获维持

案件详情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审理程序:二审(维持原判)

侵权事实:丽**公司在抖音企业账号发布员工跳舞视频,擅自使用信*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两首韩国歌曲(《M****》《A**》)作为配乐。

二审争议焦点

上诉人主张:

视频属“员工娱乐”非商业使用;

传播范围小(转发为0);

通过QQ音乐绿钻会员合法下载;

平台已消声处理,侵权终止。

案件结果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涉案视频;

赔偿损失: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00元;

诉讼成本: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代理律师总结

本案核心在于商业性使用认定与法定赔偿适用:

商业目的锁定:

举证上诉人系舞蹈培训机构,抖音账号用于宣传招生;

视频配文含“#爵士舞#辣妈”等营销标签,法院认定具有广告功能。

平台下载抗辩破解:

明确QQ音乐授权仅限个人欣赏,商业使用需额外许可;

驳斥“平台无授权则用户免责”逻辑,强调用户注意义务。

赔偿合理性论证:

以视频时长(32秒/86秒)、传播量(点赞≤12)、账号影响力(粉丝1240)等参数,佐证1800元赔偿符合法定标准。

关键突破:在对方提出四项上诉理由下,坚守“使用行为性质>传播范围”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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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1/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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