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XX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XX,男,1XXX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大石桥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1XX4年X月1X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XXXXX。
原告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X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X3X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X3X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4日起支付至2024年3月1X日,之后以未付欠款1X3X00元为基数,按照未付款部分人民银行间同业LPR利率4倍计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相处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汇款共计1X3X00元,后被告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果。截止2024年3月1X日被告仍有1X3X00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该笔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诿拒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X偿还原告XX借款10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X0000元,于202X年X月30日前偿还X0000元;
二、若被告张XX未按上述协议第一期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则原告X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3XXX元,减半收取计1XXX元,由被告张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X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6/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湟中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