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未刑不诉〔2025〕** 号
被不起诉人王XX,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25 日取保候审,2025 年 5 月 12 日续保。
辩护人潘鹏飞,江苏XX。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 年 1 月 24 日,王XX 在常州市钟楼区拉车门盗窃车内香烟、手串,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5039 元。
案发后,手串已追回发还,王XX 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委托开展社会调查,其具备帮教条件。
本院认为:王XX 实施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决定对王XX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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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