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5〕** 号
被不起诉人赵XX,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2023 年 6 月 9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 7 月 7 日取保候审,2025 年 1 月 8 日续保。
辩护人潘鹏飞,江苏瀛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XX 涉嫌诈骗罪,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至 2023 年 6 月,李XX(已判刑)在多地成立多家教育科技公司,纠集赵XX 等人,以证书培训、报名等业务为名,虚构 “预审核”“辅助报名” 等事实骗取费用。2021 年 11 月至 2023 年 3 月,赵XX 作为销售人员参与骗取庄Y等 12 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 21720 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赔。
本院认为:赵XX 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赵XX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七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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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