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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贸易货款纠纷,买家失联,在对方不到场的情况下判决被告支*货款20余万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情内容

一、背景*况
原告孙X从*服装销售业务,被告刘X自2023年4月起通*微信向*告多次购买服装。双**作初期采用“先付款后*货”模式,建立信任**更为“先发货、月底结算”。2024年3月起,被告开始拖欠货款,累计*款达221,249.28元。原告多次通*微信催讨,被告以“账户被冻结”等理由搪塞拖延,最终*联。原告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向**提起诉讼。

二、案件难点

  1. 被告下落不明:被告刘X户籍*广*,原告无法*供其有*联系方*,法*需通*公*送达方*通*被告,诉讼周*较长,且被告可能*出庭应*,增加举证难度。

  2. 证据形式单*:双**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交易****微信完成,仅有*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证明*真实性、完整性及关*性。

  3. 金*认定复杂:交易*繁,单*金*分散,需通*聊天记录中的对账过程*一核对,确保欠款金*准确无误。

  4. 利*计*依据:双**约定逾期付款利*标准,需依据法*规定主张*理利*,同时*虑LPR浮动因素。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迅速开展证据梳理工作:

  • 系统整理微信聊天记录:将原告与被告自2023年4月至2024年6月的全*微信聊天记录导出,按时*顺序整理,重点标注每月对账、催款、被告承诺付款等关*内容。

  • 逐笔核对欠款明*:根据聊天记录中的对账过程,整理出2024年3月至6月各月欠款明*:3月76,371元、4月60,169元、5月47,446元、6月37,262元,合计221,248元,与原告主张**基本一致。

  • 证明*易**:通*聊天记录中“先付款后*货”到“先发货月底结算”的演变过程,证明***形成*定的交易*式。

  • 计*逾期利*:依据法*规定,主张*LPR四倍计*逾期利*,但最终**酌情调整为LPR的1.5倍。

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我协助法*完成**送达程*,确保诉讼程*合法**。开庭时*告未到庭,我向**完整展示了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链,包*对账、催款、被告承认欠款等内容,形成*整的证据闭环。

四、案件结果
法*经*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被告在对账过程*未对欠款金*提出异议,应*担付款责任。最终*决:

  • 被告支*货款221,248元;

  • 以221,248元*基数,自2024年8月4日起按LPR的1.5倍计*逾期付款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诉讼费、保全*、公*费*计6,799元*被告负担。

本案在被告缺席*情况*,通*扎实的证据梳理工作,成*为客户追回全*货款及利*,充*体现了电子证据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关*作用。


附:判决书原文(已隐藏当事人身份信息)

江**苏*市相*区XX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X,女,1990年10月16日生,居*身份证号码(已隐藏),汉族,住江**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上海*迪(苏*)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上海XX。

被告:刘X,男,1990年8月16日生,居*身份证号码(已隐藏),汉族,住广**兴宁*。

原告孙X与被告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审理。因被告刘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告刘X公*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并裁定转为普通**独任*审理。本案于2025年6月11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孙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 被告刘X支*货款221249.28元;2. 被告刘X支*逾期付款利*7685.34元(按照LPR四倍暂计*至2024年9月10日);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X承担。审理中,原告孙X明*逾期付款利*变更为以221249.28元*基数,自2024年8月4日起按照LPR四倍计*至实际支*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4月16日通*微信相*,自2023年4月18日后,被告多次从*告处购买服装,合作模式为先付款后*货。多次合作后,出于*任,合作模式变为先发货,货款月底结算。从2024年3月开始,被告始终*有**货款,声称账户被冻结。目前被告尚*货款221249.28元,其中三月货款为76371.36元,四月货款为60169.92元,五月货款为47446元,六月货款为37262元。原告多次通*微信向*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搪塞拖延,拒不付款,故原告向**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未质证也未反证,本院基于**盖*性,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查**以认定。

根据经*查*认的证据和*事人陈*,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孙X表示双**立服装买卖关*,最初为被告刘X先付款,原告孙X后*货。之后*告刘X陆*结欠货款,2024年5月16日双**账后,被告刘X没有*过任**项。

诉讼中,原告孙X向**举证其与被告刘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原告孙X与被告刘X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该合同依法**并生效。被告刘X未按约定支*货款,构成*本违约,应*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款金*的认定,原告孙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记载了每月货物的对账过程,被告刘X在多次对账中未对货款金*提出异议,本院采纳对账过程*原告孙X对于*款金*取整的数额即221248元(3月货款76371元、4月货款60169元、5月货款47446元、6月货款37262元),被告刘X应*担支*货款221248元*民事责任。被告刘X未按约支*款项,对于*告孙X主张*逾期付款利*,本院酌情调整为以221248元*基数自2024年8月4日起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刘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应*,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担举证不能*不利**。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孙X支*款项221248元*逾期付款利*(以221248元*基数,自2024年8月4日起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取为人民币4734元,财产保全*1665元,合计6399元,由被告刘X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至法*诉讼费*户,收款银行信息已隐藏)。公*费400元,由被告刘X负担(该费*原告已经**,被告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市中级人民法*。同时*照国*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市中级人民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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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6-30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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