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以售后回租方式向被告出租重型半挂牵引车,租赁期限 36 期,租金合计 304667.28 元。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后,被告仅支付前 23 期租金,自 2022 年 4 月起持续逾期,尚欠剩余租金 107870.66 元未付。原告委托安徽XX越律师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违约金,案件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高越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物件签收单、租金支付记录等核心证据,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逾期付租的违约责任认定及租金支付请求的合法性。庭审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高越律师依法完成举证质证,向法院清晰陈述案件事实: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长期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同时针对违约金主张,结合合同约定及案件实际情况发表专业代理意见,充分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
法院采纳高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租金 107870.66 元,驳回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472 元,由被告负担。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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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1/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临泉县人民法院
标 的:107871元
行 业:金融领域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