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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工关系认定:驳回经济补偿金诉求案

案件简介

我方代理某装饰公司处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主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单位工作,劳动关系持续至被口头辞退,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离职手续。本案核心争议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及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办案经过

1. 接收委托与案情研判接受某装饰公司委托后,翁鹏威律师立即梳理案件事实,明确劳动者入职时间、年龄节点、合同期限、社保与公积金缴纳情况,锁定劳动者 2017 年已年满 60 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一关键事实。

2. 法律依据梳理与抗辩方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确定核心抗辩观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此后继续用工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不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

3. 证据固定与庭审准备整理聘用合同、公积金缴纳记录、年龄证明等证据,明确合同期限与退休时间节点,针对劳动者主张的 未办退休、继续用工即劳动关系准备完整反驳逻辑。

4. 庭审代理与观点阐述庭审中,翁鹏威律师清晰陈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后续用工不属于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仅适用于劳动关系解除,本案无支付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 确认双方 2017 1 20 日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解除劳动关系,并非原告主张的 2019 5 20 日;

2. 驳回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离职手续及出具离职证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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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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