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系女性劳动者,入职某个体工商户从事车间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委托人在工作期间搬运产品时不慎摔倒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因用工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委托人委托翁鹏威律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工伤待遇及拖欠工资,诉请金额合计三十余万元。
1. 固定劳动关系与工伤事实:依托此前生效判决,确认委托人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固定委托人月工资标准;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核心证据,锁定工伤及八级伤残的关键事实,反驳用工单位关于工伤存疑的抗辩。
2. 精准核算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委托人伤情、治疗情况、伤残等级,逐项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法待遇,剔除无证据或无法律依据的诉求。
3. 庭审抗辩与事实澄清:针对用工单位提出的退休年龄拒付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过短、无需支付护理费等抗辩意见,结合委托人受伤治疗事实、法律规定逐一反驳;明确委托人未在统筹地区外就医、无外地交通费票据,自愿撤回无事实依据的伙食补助费、部分医疗费主张,简化争议焦点。
4. 推进仲裁与诉讼程序:委托人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成仲裁前置程序衔接,保障委托人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翁鹏威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用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判决用工单位向委托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140300 余元;驳回委托人关于拖欠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无依据诉求。委托人合法工伤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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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