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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确认合伙关系并各占50%份额

案件性质:合伙合同纠纷  

当事人:

- 原告:吕**
-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齐光(山东XX)、刘**(北京市**(青岛)律师事务所)

- 被告:刘**  

- 第三人: 刘**  丶赵X*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吕**、被告刘**和案外人赵X*于1993年口头约定合伙经营青岛市*******村1***号**养鸡场。
原告负责建设和财务,被告负责经营管理。1994年养鸡场发生火灾后,原告全额出资重建。
1996年赵X*退出合伙,养鸡场由原被告共同经营至2005年禽流感停业。
此后养鸡场由被告出租。2017年养鸡场改造为冷藏厂。
现土地和房屋已被政府征收,但双方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存在纠纷。


原告诉求:

1.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基于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500万元。

2.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000元、公证费2100元。

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声称,原告的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养鸡场财产与原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辩称:

第三人赵X*称养鸡场为其财产,原告和被告无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对合伙共有财产的份额各占50%。
但考虑到双方合伙关系尚未终止,征收补偿款分配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对原告请求分割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1. 确认原告吕**和被告刘**各占赵X*社区养鸡场合伙共有财产50%份额。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86**7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9**47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7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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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9/30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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