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青海*西宁*城西区XX
民事调解*
原告:王XX,男,1XX3年X月10日出生,满*,住青海*西宁*城西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海**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XXX酒店有*公*,住所:青海*西宁*城西
区XXX。
法*代表人:XX,该公**行董*。
被告:XX,男,1XX1年12月13日出生,藏族,住西宁*城西区XXX。
被告:张X,男,1XX3年5月X日出生,藏族,住青海*西宁*城东*XXX。
原告王XX与被告青海XX公*、XX、张X追偿权*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用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依法*令被告青海XX公***告返还代付的投资款1X0000
元;2.请求人民法*依法*令被告XX、张X对上述1X0000元*务承担补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告王XX与被告XX、张X系被告青海XX公**实际合伙人,三人约定由张X经*青海XX公**下酒店业务,青海XX公**有*责任**(自然人独资),工商*记股东*被告XX,持股100%。2020年12月6日,因酒店经*需要,被告青海XX公*、原告王XX与案外人乔X签订《酒店合作经*合同》,约定被告青海XX公**案外人共同经*酒店6层,案外人向*告青海XX公***合作金1X0000元,并按约定分配收益。后*合同履行过程*出现争议,案外人乔X将被告青海XX公**原告王XX起诉至西宁*城西区人民法*案号:XXX,经**主持调解,达成*解*议:原告王XX向*外人乔X返还合作金1X0000元。原告已于2025年X月2X日以以物抵债的方*向*外人乔X履行了返还义务,案外人向*告出具《结清证明》一份,确认已完成*债物品接收,并视为债务已足额清偿。案涉《酒店合作经*合同》签约主体包*被告青海XX公*,案外人乔X将投资款转入原告王XX银行卡后,用于*置酒店客房*级所需电脑,合作收益*归*于*告青海XX公*,故案涉债务本质为被告青海XX公***产生的公**务,理应*被告青海XX公**担。原告并非
案涉债务的法*承担主体,其向*外人乔X支*1X0000元*代被告青海XX公**行债务,因原告的代垫行为免除债务,构成*当得利,原告有**求被告青海XX公**还代垫款项。原告与被告XX、张X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在XXX案件审理过程*,被告张X已承认原告合伙人身份,三人合伙关*依法**,且由被告张X实际经*酒店。案涉债务属合伙经*产生的合伙债务,因无约定分担比例,应*平*比例分担。原告已全*支*1X0000元,故被告XX、张X应**告承担补充*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依据《中华*民共和**法*》《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相**定,特向*院提起诉讼,望查**件事实,支*原告的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
一、被告张X向*告王XX返还代付款X0000元,该款于202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青海XXX酒店有*公*、被告XX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各方*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3X00元,已减半收取计1X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XX5元,被告张X承担XX5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直接支*给原告王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方*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效力。
审判员XXX
二〇二六年*月十五日
法*助理XXX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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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2-31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