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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合同纠纷案件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案件详情

【原告A】与【被告A】【被告B】等多名被告因投资入股合作事宜产生合同纠纷,【原告A】诉请法院解除案涉两份《投资入股合作协议书》,要求【被告A】【被告B】返还出资款,并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A】【被告B】承担。【原告A】主张其按协议约定完成出资,但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未能行使股东权利,合作目的无法实现。黄蓉律师作为多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原告A】不享有约定及法定的解除权,无权解除案涉协议。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已按协议约定足额缴付出资款,案涉公司系各方共同投资设立,【原告A】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享有股东权利,工商登记仅为宣示性登记,不影响股东身份的取得。股东出资后即丧失对出资款的所有权,出资转化为公司股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退出公司。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律师价值

1. 核心争议拆解与抗辩策略制定:黄蓉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争议为“股东身份认定”“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出资款能否返还”,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确认原告股东身份+否定法定/约定解除权+明确出资款股权转化属性”的三层抗辩策略,精准锁定案件胜诉关键;

2. 证据组织与事实举证:全面收集整理案涉合作协议、公司经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财务凭证等证据,针对性举证证明【原告A】实际参与公司日常运营、决策管理、领取相关报酬的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推翻原告“未行使股东权利”的主张;

3. 法律适用与庭审抗辩:庭审中精准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身份取得、工商登记效力、股东退股的法定规定,明确阐述“工商登记仅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非股东身份取得的必备条件”“股东出资后资金所有权归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要求返还”的核心法律观点,有效反驳原告诉讼主张,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我方抗辩意见;

4. 全程诉讼代理与权益维护:作为五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统筹协调案件代理事宜,全程参与证据交换、两次庭审等诉讼环节,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及时作出针对性回应,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最终实现驳回原告诉请的诉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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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1/3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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