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委托人甲(原告)与案外人乙、被告丙签订《协议书》,约定丙购买乙名下位于芝罘区的两套
房产,总房款94万元。协议明确:房产过户当日丙向甲支付预付款10万元,过户至丙或其指定人员名下后
30日内,丙需向甲支付剩余房款64万元,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等损失承担条款 。
2024年9月,房产依约过户至丙指定的案外人丁名下,但丙仅支付9万元,剩余65万元房款迟迟未付。经多
次催告无果后,甲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主张丙支付剩余房款65万元、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6万元。
争议焦点
丙是否应按协议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可主张赔偿。
代理策略
证据固定:提交《协议书》、不动产过户记录、丙在另案中自认房产已过户的笔录等,证明丙违约事实 ;
法律论证: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主张协议合法有效,丙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
行及违约责任;
损失主张:虽协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但因委托人尚未实际支付,主动调整诉讼策略,聚焦核心诉求
实现。
案件总结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丙未按约支付房款,构成违约,应支付剩余
房款65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因律师费未实际发生,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丙向甲支付75万元(含
房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丙承担5509元。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