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承包棚户改造工程与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结识后,达成棚户改造三期外装饰工程钢管脚手架施工合作,原告随即组织工人完成施工。案涉实际施工人挂靠某建设公司开展案涉工程施工,且被该公司任命为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2021 年 3 月 24 日,原告与该建设公司案涉项目部、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结算,确认结算总费用 383367.5 元,已支付 211000 元,尾款 172367.5 元约定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实际施工人亦向原告出具欠条对该尾款予以确认。结算后,对方仅支付 54500 元,尚欠 117867.5 元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告,对方以工程总承包方未付款为由持续推脱。原告委托罗心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挂靠的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 117867.5 元,并以该欠款为基数按 LPR 上浮 4 倍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罗心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到案涉工程《结算单》《欠条》、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同时查实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系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的关键身份信息。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二被告抗辩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且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案涉第三人则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其并非案涉项目总承包人,与各方无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当事人。
罗心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首先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且与二被告完成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律师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最后,律师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关键事实予以全部认定,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因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 117867.50 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35 元,由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负担。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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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