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本息结算类)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丁X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
被告:蒋XX,男。
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2020 年至 2022 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累计向被告支付 368500 元。2023 年 7 月,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 40 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办案经过
法院 2024 年 7 月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不宜转为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原告举证转账记录、借条证实借贷事实;被告认可借款本金,辩称款项系投资款,自身无还款责任。法院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0 万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 自 2024 年 7 月 18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案件受理费 7300 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条系双方结算后出具,载明金额未超出法定利率上限,应认定为合法借款本金;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款项为投资款,其抗辩不成立,应承担还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