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苗*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江**丹阳*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吴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XX律师。
被告:余XX,男。
原被告存在鸭苗*卖业务往来,约定原告投放鸭苗*被告饲养,出栏后*原告回收。2021 年 4-5 月,原告分三批向*告出售鸭苗,合计*款 62500 元,被告未支*该款项,原告诉至法*要求支*货款及利*。
办案经*
法* 2022 年 8 月立案受理,依法*用普通**公*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被告经**送达传票未到庭。原告举证欠条及庭审陈*证实供货及欠款事实,法*结合证据查**件事实,依法*席*决。
案件结果
法*判决:被告余XX于*决生效后*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62500 元*利*(以该金*为基数,按起诉日起 LPR 计*至实际给付日);案件受理费、保全*、公*费*计 2614 元*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合法**,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构成*约,应*担付款及赔偿利*损失的责任,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法*依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