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情况
原告因某公园园路改造项目劳务报酬纠纷,将某园林绿化中心、某建设公司、王X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约 X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称受王X雇请在案涉项目务工,约定日薪X元,合计产生劳务费 X万元未结清;园林绿化中心系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公司为承包方,王X系劳务分包相关负责人。
律师办案经过
作为某园林绿化中心的代理律师,庭审中明确抗辩该中心与原告无直接法律关系,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方足额支付工程款,无拖欠情形,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向法院提交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佐证付款义务与该中心无关。法院最终采信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对园林绿化中心的诉讼请求,由建设公司与王X承担付款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边界,业主单位在按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无需对农民工欠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劳务分包相关主体与施工承包单位的直接付款责任,为厘清工程各方工资支付义务、维护业主单位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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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