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施XX,男性,原宜春市某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辩护人黄健、周XX,北京市XX律师。
2023 年 7 月起,陈某某、杨某某等 8 名职工入职X公司,施XX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字支付工资。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签订劳动合同、从 7 月 1 日起补发工资,由股东方代垫费用,委任杨某某代行总经理职责。同年 12 月,公司落实决议,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 113727.25 元,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24 年 1 月,职工举报及信访称公司拖欠 7-12 月工资 425050.05 元(公司账面当时有余额 420 余万元),2 月 5 日公司足额发放全部拖欠工资。
办案经过
2024 年 2 月 1 日,施XX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 月 7 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以施X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黄健律师及周XX律师为施XX进行辩护,围绕案件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提交相关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综合判断施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审查结果,决定对施XX不起诉。被害人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该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直接向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判决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欠薪主体为X公司,施XX是否构罪取决于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从主观上,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发放工资、明确资金渠道,无拒不支付的故意;从客观上,公司已通过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实施了支付行为。且工资发放并非必须经施XX签字,职工工资拖欠并非其行为导致,施XX的行为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适用法条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法定不起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