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9日12时许,在灵丘县新华西XX,张女士驾驶车牌号为晋牌号小型轿车自灵丘县政务大厅东XX自南向北驶出至新华西街,后左转为东向西沿左侧车道逆向行驶,郤先生骑自行车自北向南左转致路口人行横道上时,被逆向加速行驶的张女士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郤先生死亡。
本案事故发生系司机逆行,加速行驶,未注意到正常通行的非机动车所致,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对于伤者进行积极正确的急救措施,对于伤者暴力拖拽,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家属希望肇事司机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系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或全责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对于事故责任不服,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故本案事故认定书由灵丘县交警大队做出,复核则应当向大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
事故责任最终认定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肇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