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0 月,AXX作为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的情况下,仍与无相关采矿资质的 BXX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将该公司名下面积为 0.3941 平方公里的矿山车间、选矿厂、尾矿库打包承包给 BXX。BXX承包后,雇佣无矿山经营管理资质的 C 某、D 某负责矿山日常管理工作。2019 年 4 月 12 日 0 时 30 分,该矿山黄花冲锡矿厂 PDA2 号坑道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两名作业工人当场死亡。经当地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成因主要包括企业无证非法开采、违法转包,承包方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管理职责,坑道采场设置不规范且工人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等。事故发生后,AXX、BXX、C 某、D 某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31 日被逮捕。杨子圆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 C 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刑事诉讼程序。
本案由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杨子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办案工作,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详细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多次会见被告人 C 某,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及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控 AXX、BXX、C 某、D 某作为生产作业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杨子圆律师针对被告人 C 某的涉案情节,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 C 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涉案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宽处理;三是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参与与死者家属的赔偿协商,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四是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 C 某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无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律师就案件相关证据与公诉人、法庭进行充分质证与辩论,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对本案事实与证据予以确认,采纳了杨子圆律师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 C 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赔偿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 AXX、B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 C 某、D 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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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