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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无买卖合意的皮子款主张,律师助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案件简介
      原告与被告素有饲料、兽药买卖往来,原告尚欠被告百余万元货款。后原告以被告分三次从其处购买黑皮未付 60.4 万元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及逾期利息,并称曾主张以该款项抵扣所欠饲料款但遭被告拒绝。被告委托北京市XX军律师应诉,否认双方存在黑皮买卖合意,亦不认可皮子款抵扣饲料款的主张。
     二.办案经过
     宋代军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厘清原被告间饲料买卖与案涉黑皮争议的关联,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就案涉黑皮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随后律师指导被告收集固定关键证据,重点整理了多份原被告双方的沟通录音,该证据能够直接反映案涉黑皮的处置决定权归原告所有,双方并无买卖的合意。
      案件开庭审理时,宋代军律师当庭清晰阐述被告的抗辩意见,针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指出欠条内容无法证实买卖关系成立,同时当庭提交并播放关键沟通录音,结合录音内容详细论证案涉黑皮并非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始终掌控黑皮的出售定价与处置权,且双方从未就皮子款抵扣饲料款达成一致。律师还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指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买卖合意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案件结果
      在宋代军律师的专业抗辩与充分举证下,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与被告就案涉黑皮存在买卖合意,亦无法证实被告同意以皮子款抵扣饲料款,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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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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