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为案涉某住宅楼实际出资人,2011 年其以张X名义签订房屋预订协议并全额缴纳房款、预订款及产权变更办理费共计 12 万元,此前原告与张X及其他亲属已签订协议约定案涉房产产权归原告所有,张X亦出具遗嘱对此予以确认。后因案涉楼房未能如期建成交房,相关部门同意办理退款手续,但因张X已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未能全部配合办理公证,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办理退款。原告委托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宋代军律师提起物权确认纠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案涉购房相关款项及合同权益归其所有,并判令各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办理退款手续。
二.办案经过
宋代军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厘清张X的法定继承人群体范围,明确案件核心争议为案涉购房权益的归属及退款手续的配合办理问题。随后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固定核心证据,包括亲属间的产权归属协议、张X所立遗嘱、房屋预订协议、全部购房款项的缴费凭证、分家单、相关生效民事判决书及继承人声明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佐证原告系实际出资人及权益所有人的事实。
案件开庭审理时,部分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另有被告提出原告系虚假诉讼的抗辩。庭审中,宋代军律师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逐一提交并阐释核心证据,详细论证原告借名购房的事实及案涉权益归其所有的法律依据,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作出针对性回应,有力反驳了虚假诉讼的不实主张。
三.案件结果
在宋代军律师的专业代理与充分举证下,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原告系案涉房屋的实际购房人,购房款由其全额交纳,相关协议及遗嘱均能证实案涉购房权益归原告所有,原告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以张X名义缴纳的东马新城住宅楼相关款项及合同权益由原告享有,判令所有被告及第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案涉住宅楼的退款手续,案件受理费按规定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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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