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廉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步青律师
被告一: 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
被告二: 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某
原告廉X于2023年9月6日进入被告一承接的某地块项目精装修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400元/天。两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保。2023年9月23日,原告在工地因雨天湿滑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因被告未为原告申报工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一辩称已将木工劳务分包给被告二,与原告无直接关系;被告二辩称原告系承包班组人员,并非公司员工。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面临的是一个典型的建筑领域劳动关系确认难题——用工主体混乱、承包关系复杂、证据材料分散。原告在工地受伤,但两家被告公司互相推诿,均不承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这给工伤认定和后续索赔设置了巨大障碍。
陈步青律师深知,本案的关键在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真正的用人单位。他首先指导当事人梳理了日常工作证据,包括工作牌、微信工作群聊记录、工友证言等。但这些证据尚不足以穿透两层分包关系,锁定责任主体。为此,陈步青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亲自前往保险公司调取了关键的投保理赔材料。
这一调查取证成为本案的转折点。调取的材料显示:(1)有一份《劳动合同》明确记载用人单位为被告一,劳动者为廉X,合同期限清晰;(2)被告一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明确承认廉X自2023年6月20日起在其公司工作,并于9月23日在项目上受伤;(3)《保险单》显示投保人为被告一,险种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些由被告一自己盖章确认的文件,与其当庭否认劳动关系的说法形成鲜明对比。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运用这些铁证,层层推进:他指出虽然被告一将劳务分包给了被告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实际进入的是被告二承包的工程,工作内容由被告二安排,生活费由被告二代发,原告与被告二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而对于被告一,虽然投保理赔材料均以其名义办理,但并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应将实际用工单位被告二认定为劳动关系主体。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案涉装修工程中的劳务部分由被告一分包给被告二,被告二是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实际承包单位。原告自2023年9月6日起进入被告二实际承包的劳务工程从事木工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的工作、收入情况,原告主张与被告二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虽然投保、理赔等材料均以被告一名义办理,但并无证据显示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廉X与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精准锁定了真正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扫清了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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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1-30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