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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财产分割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抚养权财产分割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A和被告B的离婚纠纷一案,交由本律所的陈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于202310月审理终结。

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原告A和被告B离婚,抚养费由原告、被告各自负担;原告、被告对对方抚养的婚生女均享有探视权,双方应互相予以协助;原告A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财产分割款3844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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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9/30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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