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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并成功私下与对方达成财产调解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离婚纠纷一案

我方诉求:

一、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判决婚生子归被告抚养;

三、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51111日在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于生育一子。因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频繁发生争吵,现原告已在娘家居住并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已无任何感情交流,完全无和好可能。

经过代理律师与对方沟通,最终做通对方工作,法院最终调解离婚,原被告在律师的协助下,私下达成财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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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8-31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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