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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接纳原告律师“遗嘱部分有效”代理意见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江XX、江XX、江XX(本律师代理原告方)
      被告:江XX、江XX、江某己
      被继承人江XX、苏XX系夫妻,育有三原告、三被告共六名子女;案涉广州市海珠区某房屋登记在苏XX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苏XX1997年离世、江XX2009年离世。三原告持1995年江XX书写并与苏XX加盖私章的《遗嘱书》起诉,请求确认遗嘱有效、由三原告各占1/3继承案涉房产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三被告抗辩遗嘱无效、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且遗嘱损害女儿合法权益。案件中被告申请文书鉴定,鉴定确认案涉遗嘱由江XX书写、落款日期为其亲笔,整份文件为同一时间段一次性连续书写形成。
       二、裁判结果
      1、案涉房产为江XX与苏XX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有效证据证明苏XX生前立有遗嘱,其1/2产权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由江XX及六名子女各继承1/14;
      2、江XX所立《遗嘱书》为有效自书遗嘱,其名下案涉房产4/7产权份额由三原告均等继承,各得4/21;
      3、最终三原告各占案涉房产11/42产权份额,三被告各占3/42产权份额,各方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费用按各方产权份额比例负担;
       4、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按原被告产权份额比例分担,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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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行      业:房地产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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