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XX
(XXXX)粤XXXX民初XXXX号
原告:庞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某市某镇某村某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吴川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某街道某路某号某公馆某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该司法务,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巷某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特别授权。
原告庞X与被告吴川市XX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认购金XX,XXX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XXXX年X月X日,原告庞X作为乙方与被告某投资置业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其中第一条约定乙方认购的物业为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为 XXX ㎡,套内面积为 XXX ㎡(实际面积以房屋竣工验收后政府测绘部门最终的测绘面积为准),单价为 X,XXX 元/㎡,总房款为 XXX,XXX 元;第二条约定乙方签订本《认购书》时支付甲方认购商品房定金 XX,XXX 元,该定金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购房款;第四条约定乙方须在签署本《认购书》之日起 X 日内(即 XXXX年X月X日前)携带《认购书》原件、定金收据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应付的首期款以及办理按揭所需有效材料,到甲方指定签约地点缴纳应缴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按揭或组合按揭手续(选择一次性付款不需要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逾期一天,则应向甲方按天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XX 天则本《认购书》自动解除,乙方已付定金和房款不予退还,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将物业另行出售,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据法院的裁决文书办理网上认购备案注销手续。签署上述《认购书》的当天,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 XX,XXX 元定金后出具收据给原告收执。XXXX年X月X日,原告以《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 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 元/㎡”不一致为由,向被告方提出异议,并要求被告退还 XX,XXX 元定金。被告方拒不退还定金,否认其与原告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 元/㎡”,主张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争执不一,致产生本案纠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 XX,XXX 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XXX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径付,本院不再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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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