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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认定争议——涉嫌聚众斗殴罪找律师成功降档量刑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陈X(化名)参与一起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陈X驾驶车辆将对方一名参与人逼停,未造成人员伤亡。公安机关以“持械聚众斗殴”对陈X移送审查起诉,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加重刑罚。

辩护过程

涉嫌聚众斗殴罪找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重点针对“持械”认定问题展开辩护。他查阅了《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82号的裁判要旨:利用车辆撞击聚众斗殴的一方的人可以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但陈X的行为是逼停而非撞击,性质不同。

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指出: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械”是指凶器,即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枪支、铁棍、木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陈X驾驶车辆逼停对方,未实施撞击行为,其行为方式与“持械”的社会危害性不相当,不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即使认为车辆可以成为“械”,也需达到“足以致人伤亡”的实际危险程度,本案中陈X的行为明显未达此标准。

作为聚众斗殴罪取保候审方面的专业律师,赵律师还强调陈X无前科、到案后认罪悔罪,建议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赵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X的行为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以普通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若按持械聚众斗殴,刑期在三年以上)。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持械”认定的边界问题。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械”的实质判断标准,成功将案件从加重情节降档为基本犯,体现了涉嫌聚众斗殴罪找律师在构成要件解释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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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5/31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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