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由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青海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股权转让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请求法院:1. 确认双方于2019年10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19年12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2. 判令被告返还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0%股权;3.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
理由:原告认为,被告通过其操盘的目标公司,违规使用项目预售监管资金(即购房款)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构成以违法方式支付对价,主张合同无效。
被告主张:1. 双方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2. 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合法,且被告已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3. 股权已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 项目资金使用系双方共管,原告知情并同意,相关监管问题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院认定事实双方于2019年10月至12月间签订多份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0%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对价为1.0143亿元,分三期支付,其中后两期约定由目标公司以应分配给被告的“富余资金”或利润支付;协议同时约定项目由被告操盘,目标公司财务由双方共管;2019年11月,原告向被告移交目标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资料等; 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被告通过目标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约1.59亿元(含1.0143亿元股权转让款)2022年8月,原告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被告成为目标公司持股60%的股东;2024年,目标公司及关联方确认曾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股权对价。
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意见。案涉协议是否有效?法律适用:因协议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法院认为: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约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对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即便履行中存在违规使用监管资金的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不影响合同效力。
是否应返还股权?法院认为:协议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股权变更登记已完成,原告要求返还股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9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律师小结:本案中,法院坚持合同效力与履行行为相区分的裁判思路,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履行中的资金使用问题不构成合同无效事由,充分维护了商事交易的稳定性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2/3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