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
判决时间: 2025 年
判决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方: 犯罪嫌疑人(张XX)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罪)
起因:
公安机关指控张XX于 2023 年 9 月以营利为目的,建立 “某某” 网站,在未取得相关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发布 600 余部电影、电视剧、综艺作品,其中 37 部影视作品经鉴定未被授权使用,张XX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过:
律师作为张XX的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侦查卷宗,梳理了案件的核心证据和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重点抗辩公诉机关指控张XX “以营利为目的” 的证据不足:一是涉案网站未设置广告、付费观看、会员充值等任何营利性板块和功能,无任何营利相关的操作和记录;二是公安机关未收集到任何证据证明张XX通过该网站获得经济利益,也无证据证明其具有通过该网站营利的主观意图;三是张XX建立网站仅为个人分享,未向他人传播牟利,其行为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 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向检察院提出对张XX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建议。
结果:
无罪释放,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张XX主观方面具有营利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张XX的辩护人,精准把握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抓住 “以营利为目的” 这一核心构成要件进行重点辩护。通过详细阅卷和分析案件证据,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张XX具有营利目的无任何证据佐证,遂向检察院提交了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充分论证了张XX的行为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XX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张XX免于刑事追诉,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体现了刑事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定性的重要影响。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