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XX涉嫌诈骗罪刑事案
判决时间: 2018 年
判决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 被告人(郑XX)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
起因:
公诉机关指控郑XX参与网络诈骗团伙,在团伙中担任财务角色,负责接收诈骗赃款,其控制使用的账户总接受赃款 XXX.98 元,构成诈骗罪,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郑XX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过:
律师作为郑XX的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庭审中,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一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无事实依据,郑XX实际于 2017 年 3 月 1 日才进入该诈骗团伙担任财务,仅任职十余天,其仅应对任职期间的涉案金额负责,而非整个团伙的全部赃款;二是郑XX在诈骗团伙中仅担任财务,负责简单的资金转账,未参与诈骗的策划、招揽被害人、实施诈骗等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是郑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刑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要求对郑XX从轻、减轻处罚。
结果:
少刑,法院认定郑XX涉案金额为 112444.04 元,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远低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律师作为被告人郑XX的辩护人,精准发现了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的关键问题,成功厘清了郑XX的实际任职期间和应承担责任的涉案金额,否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巨额赃款数额;同时,律师准确界定了郑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充分论证了其仅参与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且具有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大幅降低了对郑XX的量刑,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刑事权益,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合理量刑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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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