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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虚假诉讼罪案 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判决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硕士研究生,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辩护人黄**,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冰霜,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X,男,1998年3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某街道。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XX,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某路,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某村。

被告人何XX,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高中文化,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某镇某村,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某街道某小区。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赵XX、曾某某、何XX犯虚假诉讼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XX系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10月12日,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该公司支付成都某电力安装公司工程款318万元。该案后由江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拟对该公司名下位于南溪区某小区的多套房产予以拍卖。

被告人张XX为干扰执行,指使被告人曾某某、赵XX、何XX以案涉房产在法院判决前已出租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张XX又伪造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等材料,指使何XX、赵XX、曾某某持伪造材料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执行公告。江安县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发现原告起诉事实系虚构、证据系伪造,遂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张XX系主犯,赵XX、曾某某、何XX系从犯,四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张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赵XX、曾某某、何XX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四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辩护人罗冰霜等提出:张XX认罪态度好,积极履行债务,系初犯,建议采纳量刑建议并宣告缓刑;其余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建议宣告缓刑。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张XX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后经教育才如实供述;截止2025年8月,张XX已向债权人履行绝大部分债务。赵XX、曾某某、何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四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XX指使被告人赵XX、曾某某、何XX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张XX系主犯,赵XX、曾某某、何XX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赵XX、曾某某、何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均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张XX已履行绝大部分债务,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X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赵X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曾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何X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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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0/31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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