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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引发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律师助力委托人获双倍定金及首付款返还

案件简介

委托人因欲购置商铺,与普洱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XX公司签订《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缴纳定金 30000 元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且需在协议签订 7 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协议对认购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约支付定金后,依约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却被被告方要求等候通知,后又按被告方要求支付购房首付款 207240 元,然被告方此后始终拒绝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亦拒不退还已付款项。委托人经了解得知,案涉预售房屋自始至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李熙律师代理此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双倍返还定金、返还首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等。

办案经过

李熙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案件事实,固定核心证据,包括《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购房合同签约信息表、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地产项目预售情况的通报、律师费发票等,上述证据能够完整证实委托人与二被告签订预约合同、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以及被告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拒不签订正式合同的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普洱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其与普洱XX公司相互独立,无案涉房源亦未收取任何款项,不应承担责任;普洱XX公司虽认可收款,但仅同意协商还款时间,未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

针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李熙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其一,案涉认购协议书明确卖方为二被告,且二被告均在协议上盖章确认,协议依法生效,对二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普洱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盖章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以未实际收款、主体独立为由免除合同义务;其二,被告方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情况下,与委托人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定金、首付款,且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同时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首付款;其三,委托人因被告方违约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均为实际损失,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李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解除委托人与普洱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 B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2. 普洱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 B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返还委托人双倍定金 60000 元及购房首付款 207240 元,共计 267240 元;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因委托人已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法院对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请未予支持,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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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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