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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获缓刑判决

周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获缓刑判决

案件简介

2023 年 8 月 19 日凌晨,当事人周X在云南省个旧市某烧烤店就餐时,与布某某发生口角,布某某的朋友李X见状用木凳砸向周X,周X随即对李X实施殴打,造成李X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3 年 9 月 5 日,周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 12 月 13 日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周X犯故意伤害罪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民事赔偿后可适用缓刑;同时,李X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X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49935.1 元。邹晓芸律师接受周X委托,担任其本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办案经过

邹晓芸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与当事人周X沟通核实案件细节,梳理案件关键事实与法律争议点。结合案件证据,律师确定了针对性的辩护思路:一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二是重点提出本案系被害人李X引发,周X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周X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三是周X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四是周X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主观悔罪态度良好;五是周X愿意在合理范围内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合法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对周X免予刑事处罚。

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邹晓芸律师针对李X提出的赔偿诉求,逐一核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李X对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 20% 的经济损失,同时指出李X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多项诉求数额过高,部分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标准非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应被采信。

案件开庭审理时,邹晓芸律师出庭为周X进行辩护,当庭清晰阐述上述辩护意见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意见,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等问题与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充分质证、辩论,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周X在合理范围内预交赔偿款至法院账户,以实际行动体现悔罪诚意。

案件结果

个旧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采纳了邹晓芸律师提出的多项核心意见:认定周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害人李X对本案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可对周X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认定李X应自行承担 20% 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李X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赔偿诉求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一、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周X赔偿李X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共计 8235.1 元的 80% 即 6588 元(款项已预交);三、驳回李X的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案中,周X成功获判缓刑,刑事处罚得到轻缓处理,附带民事赔偿数额也大幅降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案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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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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