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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自首退赃获缓刑案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自首退赃获缓刑案

案件简介

2025 年,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被告人孔X某因涉嫌于 2019 年 11 月至 2023 年 3 月期间,通过微信从黄某某处购进无生产批号、无生产厂家的 “花样咖啡”“花溪咖啡”“XXX 溶脂小丸子” 等减肥产品,后通过微信转售给他人,被控销售金额 19 万余元,经检测涉案部分减肥产品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公诉机关指控孔X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三年。邹晓芸律师接受孔X某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办案经过

邹晓芸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案件证据,与被告人充分沟通核实案件细节,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并依法出庭为被告人孔X某辩护。庭审中,邹晓芸律师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1. 被告人孔X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及立案后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2. 本案未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仅从查获部分产品检出西布曲明,不能推定全部涉案产品均含该有害成分,该证据认定方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3. 孔X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前科,庭前主动退赃 5 万元,且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以被告人实际获利为标准判处罚金;4. 孔X某存在特殊家庭情况,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且案发时怀有二胎,家庭困难,恳请法院结合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同时,针对案件中涉案产品时间跨度、成分鉴定等争议点,邹晓芸律师与公诉机关当庭质证,充分阐述辩护观点,力求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量刑时充分考量被告人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案件结果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邹晓芸律师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家庭特殊情况等相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孔X某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孔X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8 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孔X某退缴的赃款 50000 元依法没收;禁止孔X某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取得了罪轻且适用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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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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