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XXXXX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大长劳人仲字[2025]第XXX号
申 请 人:唐X某,男,汉族,1970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2102XXXXXXXXXXX,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长兴XX。
委托代理人:吴玉庆,系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XX某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XX庄河市桂云花满族乡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系辽宁XX律师。
上列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委提出申请。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并组成仲裁庭。
经本委审理,裁决意见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的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215,000.00元。此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首席仲裁员:XXX
仲 裁 员:xXX
仲 裁 员:XXX
2025年12月4日
书 记 员:XX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1/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