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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与XXX船舶修造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拿到十级伤残赔偿及拖欠的工资215000元。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XXXXX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大长劳人仲字[2025]第XXX号

申 请 人:唐X某,男,汉族,1970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2102XXXXXXXXXXX,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长兴XX。

委托代理人:吴玉庆,系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XX某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XX庄河市桂云花满族乡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系辽宁XX律师。

上列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委提出申请。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并组成仲裁庭。

经本委审理,裁决意见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的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215,000.00元。此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首席仲裁员:XXX

仲 裁 员:xXX

仲  裁  员:XXX

2025年12月4日

书 记 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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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1/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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