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豫刑初*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务工,[]人,住[]。因盗窃于年月日被[]分局行政拘留[]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年月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男,[]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系被告人[]父亲。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于年月日、年月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户籍地为[]的被害人[]在回滑县老家探亲期间,因被诈骗向户籍地为[]的[]银行卡(卡号为)中转入两笔资金,一笔为[]元,另一笔为[]元,两笔共[]元。年月日,户籍地为[]的被害人[],因被诈骗向户籍地为[]的[]银行卡(卡号为)中转入[]元。年月日,户籍地为[]的被害人[],因被诈骗向户籍地为[]的[]银行卡(卡号为)中两次共转入[*]元。
同日,家住[]的未成年被告人通过[]聊天软件,在明知上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下,依照上线指使在[]开的[]号房间内,将[*]持有的上述银行卡拿走。
同日时许,[]头戴棒球帽、佩戴口罩持该银行卡及另一张卡号为[]银行卡(该卡卡主为[]),到位于[]所开办的[]超市购买[]酒,[]于年月日已在该超市提前预定并支付定金[]元,在该超市内,[]使用[]银行卡通过刷卡形式向[]支付[]元,使用[]银行卡通过刷卡形式向[]支付[]元,该两张银行卡共计转账[]元,且[]在签购单上签字“[]”。后[]通过[]机使用上述两张银行卡分别取现金[]元共计取现金[]元,后向[]支付现金[]元,共向[]购买[]箱[]酒。后[]按照上线指示,通过[]形式于年月日、月日分两批将酒X走送至[]地下停车场,[]将酒及剩余[]元现金交给接酒人后离开,[]通过上述方式获取上线好处费[]元。经查,[]银行卡收取被诈骗被害人[]的诈骗款[]元,[]银行卡收取被诈骗被害人[]的诈骗款[]元,收取被诈骗被害人[]的诈骗款[]元。综上,被告人[]涉案流水[]元,涉案金额[]元。
另查明,年月日,[]派出所民警发现[]被滑县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当日与[]父母电话联系,月日早上点半左右,[]父母将[]带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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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外出务工,其父母患有残疾,家里是村中的低保户,对其监管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其平时表现一般,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一次。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辩解其没有从[]手中拿银行卡以及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从[]手中拿银行卡的意见,经查,[]证实其到[]酒店开房并在房间内将其银行卡交给网上联系的人,并辨认出此人是[],[]与[]案发前素不相识,可以排除其诬告陷害[]的可能性,且[]也证实其是在[]酒店将银行卡交给网上联系的人,以上足以证实[]系在[]酒店房间内从[]手中将其银行卡拿走的事实,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拿卡、取现、还卡、购买数量等全部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受上线指示参与犯罪,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司法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对被告人[]退出的非法所得[]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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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7/3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