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鹤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号
案件事实:
本委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于 2025年1月申请至本委。经审查,我委于2025年1月立案受理,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称(详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调解:
经本委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于2024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100000元,于2025年2月*日前支付完毕,如未按期足额支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为*元,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段XX师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工伤工友在办理工伤认定时,由于用人单位不愿意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且工伤工友找不到证人作证,提交不了工伤认定申请。鹤庆工伤工友来委托段XX师代理工伤赔偿。
到了工伤赔偿仲裁阶段,顺利调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100000元。工伤十级,本来可以多要一些赔偿,但仲裁时单位态度不错,工友便让了一部分赔偿金额。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