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01民终xxx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企业】广东XX公司,经营场所【地点】(仅限办公)。
负责人:【人员】,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企业】,住所地【地点】(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人员】,职务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员】,【律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员】,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地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员】,【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员】,【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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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因与被上诉人【人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5)粤xx6民初2xx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员】,被上诉人【人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改判【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不需向【人员】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判令【人员】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向【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调整绩效考核标准具有充分的合同与制度依据,且程序合法,并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1.双方在劳动合同及薪酬考核方案中已约定变更条件。首先,【人员】与【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人员】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按公司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其次,《【企业】相互宝项目人员薪酬考核方案》已经通过全体员工的民主表决,该方案第七条考核指标修正规定是双方就薪酬动态调整机制达成的合意,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按照合同以及制度规定调整【人员】的绩效发放比例为10%,不属于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2.【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调整绩效是基于明确的“经营客观环境变化”。自2023年6月起,【人员】所在区域业绩持续低迷,长期处于亏损经营状态,完全符合薪酬考核方案中约定的公司经营客观环境变化的情形。【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依据既定方案调整绩效考核标准,是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应对市场风险的正当行为,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3.【人员】签字确认的行为应视为对调整方案的同意。2024年5月31日,【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将调整绩效考核标准的通知送达【人员】,【人员】当场在通知上签名确认,该签名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其对调整内容的知晓与认可。一审判决仅以方案规定“宽泛”为由,否定双方已达成的合意,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错误地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与“未协商一致”相对立,加重了企业的用工负担,忽略了双方已在劳动合同及制度中预先设定了变更机制的事实。(三)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具有参考价值,一审法院未予充分考量。(四)【人员】自2019年开始作为负责【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在【区域】的意健险调查工作的专职员工,【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从2023年年底发现【人员】在【区域】当地私自承接其他同业的意健险调查案件并收取报酬,该行为已违反《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对于【人员】存在的违纪行为本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但从保护员工的角度考虑,公司主动与【人员】沟通并建议其转为兼职员工,【人员】未予接受。【人员】将【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依据合同及公司制度再结合公司在该区域的营业状况进行的绩效考核标准的调整认定为针对其采取的逼迫其离职手段的说辞,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恳请二审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的全部上诉请求。
【人员】针对【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的上诉辩称,坚持一审意见。第一,【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所谓的亏损经营并不属实,实际上是由于【企业】已经以总部的名义将收入的40%预先扣除,剩余的60%由【区域】进行独立核算,而按照各方对于【人员】的绩效规定,【人员】的绩效占有30%,这导致【区域】的收入是30%,所以实际上不存在所谓的亏损,而是【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刻意制造的一种亏损假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并不是指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可随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双方确定劳动报酬之后不可随意变更,【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薪酬变更的条款明显剥夺了劳动者的权益,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而且约定极为宽泛、不明确,属于无效约定。第三,绩效工资占【人员】工资的比重接近65%,如果按照公司的降薪方式,【人员】的降薪幅度到达了44%,且【人员】的报酬当中包含了【人员】调查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了打印复印的费用、开车的油费、过路费、车辆贬值等,实际降薪超过70%。【人员】在一审也提交了部分的案例核算。如果按照10%,【人员】的调查需要贴钱,所谓的工资根本无法覆盖成本。第四,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其自身承担,如果真的发生重大形势变更,【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人员】经济补偿,而不是通过恶意大幅度降薪造成【人员】获得的劳动报酬甚至无法覆盖相应的成本,故【人员】有权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人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人员】与【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自2015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向【人员】支付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22日期间业务提成工资差额19206.5元;3.【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向【人员】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334.73元;4.【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向【人员】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2958.2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见一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人员】与【企业】在2015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人员】与【企业】广东XX公司在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一次性支付【人员】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22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5691.2元;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一次性支付【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8710.73元;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一次性支付【人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333.09元;五、驳回【人员】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人员】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以下事实:【企业】、【企业】广东XX公司表示是因【人员】所在的【区域】经营亏损,所以调整绩效工资比例。【人员】表示【区域】同岗位的员工仅有其一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企业】及【企业】广东XX公司是否应向【人员】支付涉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企业】广东XX公司在未与【人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将【人员】的绩效工资计提比例由30%调整为10%,导致【人员】的劳动报酬减少,其应就该调整行为的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虽然【企业】、【企业】广东XX公司提交的《【企业】相互宝项目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第七条考核指标修正规定“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如相互宝项目内容变更等原因,我司需要调整绩效考核基础及考核标准时,经总经理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整和修正。”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企业】、【企业】广东XX公司不能据此随意、无理由地调低员工的绩效工资,而应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结合双方的陈述及涉案证据来看,【人员】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是按照【人员】的开票金额计提30%,其性质属于计件提成工资而非奖金。从【人员】工资发放情况来看,该部分绩效工资在【人员】的工资构成中占有一半左右的比例,【企业】广东XX公司将【人员】的绩效工资计提比例由30%调整为10%,客观上会导致【人员】的工资收入大幅度下降,有失公平,缺乏合理性。另一方面,公司经营本身就存在亏损的风险,该风险属于商业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且【企业】广东XX公司只是称【人员】所在的【区域】业绩出现亏损而非整个公司出现严重的经营亏损,则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存在《【企业】相互宝项目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第七条所规定的“客观环境变化”而需调整员工绩效工资比例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企业】广东XX公司单方调整【人员】的绩效工资比例亦缺乏正当性。综上,【企业】、【企业】广东XX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调整【人员】的绩效工资比例存在正当依据,其据此主张无需向【人员】支付涉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理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企业】、【企业】广东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企业】广东XX公司、【企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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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人员】
审 判 员 【人员】
审 判 员 【人员】
二O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人员】
书 记 员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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