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0x民终2xxx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人名XX),女,199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地址脱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人名XX),XXX律师事务所(律所名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人名XX),XXX律师事务所(律所名XX)律师。
上诉人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公司名XX)、XXX(人名XX)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5)粤0xxx民初2xxx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公司(公司名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XXX公司(公司名XX)无需向XXX(人名XX)支付2024年5月工资75297.86元;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XXX(人名XX)承担。事实与理由:XXX(人名XX)违规操作导致XXX公司(公司名XX)被处罚,XXX公司(公司名XX)无需向XXX(人名XX)支付2024年5月工资,一审法院未审查XXX公司(公司名XX)提交的关键证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XXX公司(公司名XX)一审提交的证据第114-119页及证据5 XXX(人名XX)证人证言可知,XXX(人名XX)负责的业务(客户XXX、XXX,人名XX)存在违规回款的情况,直接导致公司被“XXX”(平台名XX)处罚3万元,而XXX(人名XX)主张的2024年5月回款正好对应这两个客户的违规回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X公司(公司名XX)有权扣除其当月报酬以弥补损失,一审判决对此证据链不予采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退一步讲,提成工资支付比例错误。XXX公司(公司名XX)一审提交的2024年3月27日人事XXX(人名XX)与XXX(人名XX)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网销方案明确“回款15-20万元提成20%”,XXX(人名XX)不仅未提出异议,还将该方案用于面试新员工,一审对此关键证据未予审查,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XXX(人名XX)对XXX公司(公司名XX)的上诉辩称,XXX公司(公司名XX)所提供的处罚公告时间为2024年5月11日,公告中未明确载明具体的违规事项、责任主体及其中所涉及到的因果关系,而与XXX(平台名XX)的聊天记录则发生在2024年12月20日,此时XXX(人名XX)早已离职,实质上该处罚与XXX(人名XX)无任何关系。XXX公司(公司名XX)所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系因XXX(人名XX)的原因导致处罚,XXX(人名XX)也不清楚XXX公司(公司名XX)是否已实际遭受处罚,其所主张的事实与所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均无关联性。因此XXX公司(公司名XX)主张因XXX(人名XX)违规操作导致公司被处罚,并主张有权扣除当月报酬以弥补其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XXX公司(公司名XX)仍应当向XXX(人名XX)全额支付2024年5月的工资。2024年4月16日最新的薪酬方案,是由XXX公司(公司名XX)向XXX(人名XX)发出的,其已明确同意按照该薪酬方案向XXX(人名XX)支付工资,XXX公司(公司名XX)主张提成工资支付比例错误,无任何事实依据。对2024年5月工资这一项诉请,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依法应当驳回XXX公司(公司名XX)的上诉请求。在XXX(人名XX)与XXX(人名XX)2024年6月17日的聊天记录中,XXX(人名XX)已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XXX(人名XX)的提成计算方式为“是按照30给你发提成,再加八个点提成”,因此XXX(人名XX)才主张按照4月16日的方案计算2024年5月的工资。结合XXX公司(公司名XX)已确认XXX(人名XX)在2024年5月的个人业绩回款,XXX公司(公司名XX)应当向XXX(人名XX)支付的5月份工资为75297.86元。
XXX(人名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XXX公司(公司名XX)需要向XXX(人名XX)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0902.88元。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XXX公司(公司名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XXX(人名XX)在退出XXX公司(公司名XX)前已完成实质性清算和交接,并于2023年7月31日提前终止投资合作关系、退出XXX公司(公司名XX)。一审法院认定合作经营关系、劳动关系延续至2023年9月之后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7月XXX(人名XX)与XXX(人名XX)发生矛盾”并在此背景下论述双方关系定性、同时认定“双方也未进行实质性清算和交接”“2023年9月应视为各方关系的合理延续”等均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予以纠正。XXX(人名XX)在退出XXX公司(公司名XX)前已完成实质性清算和交接,并于2023年7月31日提前终止投资合作关系、退出XXX公司(公司名XX)。(二)经与XXX(人名XX)协商,XXX(人名XX)于2023年9月13日以员工身份入职XXX公司(公司名XX),建立劳动关系,管理及工作方式均与此前存在实质性变化和不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三)XXX(人名XX)与XXX公司(公司名XX)于2023年9月1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在XXX公司(公司名XX)未按照法律规定与XXX(人名XX)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应从2023年10月13日起算,一审法院认定XXX(人名XX)主张二倍工资区间不在法定范围内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XXX公司(公司名XX)针对XXX(人名XX)的上诉辩称,第一,2022年9月1日,XXX(人名XX)入职XXX公司(公司名XX),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同时,XXX(人名XX)与XXX(人名XX)、XXX(人名XX)、XXX(人名XX)(人名均脱X)存在投资经营的合伙关系,在2023年7月底,XXX(人名XX)单方提出想要解除投资经营的合伙关系,但是各方并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清算和交接,XXX(人名XX)也没有做出过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所以劳动关系是仍然存续的。2023年8月至9月初,XXX公司(公司名XX)是因为进行地址的搬迁,所有人员都进行了短暂的休息,XXX(人名XX)在一个月后回到XXX公司(公司名XX)工作,双方没有就劳动关系的任何事项进行过协商变更,管理方式和各方主体也没有发生过任何变化。所以应当是属于劳动关系的合理延续。第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XXX(人名XX)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明显不具有法律依据。第三,XXX(人名XX)本身就是公司的经营者之一,了解违规事项,也才因其他经营者XXX(人名XX)私下联系客户,想要提出退出合伙,只是因其本人违规行为被处罚所造成的损失,XXX公司(公司名XX)有权予以扣罚。网销方案明确是回款15到20万元的提成为20%,XXX(人名XX)也没有提出异议,还将该方案用面试新员工,证明其认可该比例。第四,XXX(人名XX)作为XXX公司(公司名XX)的合伙人之一,明知XXX公司(公司名XX)一直亏损,却为了逃避责任,恶意提出终止合伙,还试图通过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获得不法利益,主观上明显恶意,法律应当对XXX(人名XX)的行为予以否定性的评价。
XXX公司(公司名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XXX公司(公司名XX)与XXX(人名XX)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XXX公司(公司名XX)无须向XXX(人名XX)支付工资75297.86元。3. XXX公司(公司名XX)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0,902.8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见一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XXX公司(公司名XX)与XXX(人名XX)自2023年9月13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XXX公司(公司名XX)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XXX(人名XX)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报酬75297.86元。三、XXX公司(公司名XX)无须向XXX(人名XX)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0902.88元。四、驳回XXX公司(公司名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X(人名XX)负担。
二审中,XXX(人名XX)提交以下证据:XXX(人名XX)与同事XXX、XXX以及XXX(人名均脱X)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XXX(人名XX)在2023年7月31日退出XXX公司(公司名XX)前已完成实质性清算和交接,并退出XXX公司(公司名XX);XXX(人名XX)与同事XXX(人名XX)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XXX(人名XX)于2023年9月13日以员工身份入职XXX公司(公司名XX)后,无论是管理或工作方式等均与之前存在实质性变化和不同。
经质证,XXX公司(公司名XX)意见如下: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虽然其出示了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但是XXX公司(公司名XX)并非一方当事人,而且其截取的聊天记录也只是片段,并不全面,存在恶意删减以及刻意隐瞒部分聊天记录的可能。而且该聊天记录也并非是二审的新证据,而是其早就存有的证据。其在一审不提交在二审才作为新证据提交,明显是在浪费司法资源。相应的聊天记录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同事之间在私底下闲聊、发表自己内心想法是很正常的事,但这并不代表内心想法就会落实到实际当中,更何况其只是提出了自己个人的想法,而且在其证据第七页,也提出XXX(人名XX)说想让我去他那里上班,而所谓的他那里指的是XXX(人名XX)退出合伙人身份后的XXX公司(公司名XX),也就是说XXX(人名XX)之后可能只是不再成为合伙人,但同样是XXX公司(公司名XX)的员工,而事实上XXX(人名XX)除了XXX公司(公司名XX)搬迁期间,没有上班外,其他时间也正常的在XXX公司(公司名XX)工作,这就说明双方是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意思的,在其与XXX(人名XX)的聊天记录当中,只是其在讨论相应的薪资模式,但XXX(人名XX)本身就只是个小股东,询问XXX(人名XX)相应的薪资标准,本身就符合常理,并不能说明XXX(人名XX)不是公司的员工。
二审另查明以下事实:
(一)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XXX公司(公司名XX)表示一审判决第2页最后一段XXX公司(公司名XX)按月发放工资,实际上是到2023年4月。而且其中有部分月份的工资是非常低的,有保存2023年8月份的工资单,只是由于XXX(人名XX)同时作为公司的合伙人,所以其存在用工资抵扣公司亏损。2023年8月14日至9月11日期间无考勤记录,该点有异议,实际上一直是有在考勤系统当中,只是由于8月份公司搬迁,所有人都没有考勤的记录,但是XXX公司(公司名XX)提供的证据中显示XXX(人名XX)是在考勤系统当中的。XXX(人名XX)则表示,一审判决第2页最后一段判决上写的2023年7月XXX(人名XX)与XXX(人名XX)发生了矛盾不属实,然后第三页第一行,2023年9月13日XXX(人名XX)是重新入职XXX公司(公司名XX),而不是继续工作。
(二)二审审理过程中,XXX公司(公司名XX)、XXX(人名XX)均表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没有意见。
(三)XXX公司(公司名XX)表示,关于2024年5月的报酬,在XXX公司(公司名XX)提交的证据18也就是第122页当中有显示金额的问题,单月回款业绩在15到20万之间的提成比例是20%,所以XXX公司(公司名XX)认为应当以该标准进行计算。由于XXX(人名XX)违规操作,导致公司被罚款,所以该部分款项应当予以扣除。至于XXX(人名XX)与XXX(人名XX)在9月2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因为XXX(人名XX)不了解相应的计算方式,在XXX(人名XX)的诱导下简单地进行了回应,但最后的提成标准是要和XXX(人名XX)进行确认的。XXX(人名XX)则表示,在XXX公司(公司名XX)提交的证据121页中XXX(人名XX)是发了两个截图的,第二张截图中同时包括了新业务经理方案和老业务经理方案,XXX(人名XX)主张的是按照老业务经理方案去进行提成的计算,但是XXX(人名XX)不同意,并且在2024年6月17日的双方就提成问题进行谈判的时候,表示是按照XXX(人名XX)发出的XXX公司(公司名XX)薪酬方案去进行计算,并且在聊天记录中企业明确表示是按照30给你发提成再加八个点提成。所以XXX(人名XX)才主张按照XXX(人名XX)提供的4月16日的方案去计算2024年5月的工资。可以看到和前台XXX(人名XX)的聊天记录,她其实也是在同步和XXX(人名XX)确认这个方案,时间都发生在6月17日,所以在6月17日的时候,XXX(人名XX)就已经说薪酬方案不是按照老业务经理的一开始算的时候是跳点,但在6月17日时,XXX(人名XX)才来明确说是按照2024年4月16日的方案去进行核算工资。
(四)XXX公司(公司名XX)表示没有书面证据证明XXX(人名XX)对违规回款需要处罚和扣款同意,但是其作为合伙人不可能不知道,而且相应的损失也事实上产生。扣款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因员工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XXX(人名XX)则表示其在职期间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XXX公司(公司名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五)XXX(人名XX)表示没有书面证据证实双方再次办理入职手续和入职登记,没有办离职手续,也没有开具离职证明,但双方实际清算完,XXX(人名XX)就没有回去上班,但聊天记录中说过9月7日下周一就会去XXX(人名XX)那里重新上班。
(六)二审审理过程中,XXX公司(公司名XX)及XXX(人名XX)均确认XXX(人名XX)是2022年9月1日入职XXX公司(公司名XX)。但XXX(人名XX)认为与XXX公司(公司名XX)存在两次劳动关系,第一次是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第二次入职时间是2023年9月13日至2024年5月31日。
(七)XXX(人名XX)提交的其与“前台XXX(人名XX)”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XXX(人名XX)于9月25日向对方发送了提成具体项目和具体计算方式、比例等详细计算方式和构成,XXX(人名XX)回复“其他都一样,就XXX(人名XX)哪里不一样,因为当时标注的老客户,没有写清楚到底是网销客户还电销,问XXX(人名XX)他说他不记得,老板就说算了他这笔就没扣平台费,说下次就不可以”,XXX(人名XX)询问“那XXX(人名XX)那里是多少钱呀”,对方回复“就500*0.08=40”,XXX(人名XX)根据该回复修改了其发送的内容后再次向对方发送,对方回复“是的”。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XXX公司(公司名XX)是否应当向XXX(人名XX)支付2024年5月工资;(二)XXX(人名XX)主张XXX公司(公司名XX)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合理有据。本院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2024年5月工资的问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XXX公司(公司名XX)作为用人单位,对工资提成标准存在争议,应承担举证责任。第一,XXX(人名XX)已对其主张提供了与XXX(人名XX)的协商提点数及与“前台XXX(人名XX)”的对业绩核对的聊天记录,其中XXX(人名XX)将价格提成情况及业绩提成等明细和构成详细发送给XXX(人名XX)后,XXX(人名XX)回复了对具体项目的不同意见,并表示了具体计付方式,后XXX(人名XX)按照XXX(人名XX)的意见再次发送了具体明细和项目,XXX(人名XX)明确表示“是的”,XXX(人名XX)的相应确认和沟通显然区别于受误导和诱导的情况,而是经过确认和计算的肯定。XXX公司(公司名XX)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其工作人员的核对和确认。第二,XXX公司(公司名XX)虽对XXX(人名XX)的主张和计付方式有异议,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计提方式、计提比例及双方的合意和约定,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XXX公司(公司名XX)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XXX公司(公司名XX)虽主张XXX(人名XX)存在违规回款,需要处罚和扣款,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关于违规行为的主张,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损失应全部归咎于劳动者个人,亦未能提交其主张扣罚的制度依据。综上,XXX公司(公司名XX)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一审法院采信XXX(人名XX)的主张,并不予支持XXX公司(公司名XX)关于无须支付工资75297.86元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XXX(人名XX)主张XXX公司(公司名XX)应支付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则应由XXX(人名XX)承担举证责任。XXX(人名XX)与XXX公司(公司名XX)共同确认XXX(人名XX)于2022年9月1日入职XXX公司(公司名XX),虽XXX(人名XX)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至2023年7月31日解除,后又于2023年9月13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然XXX(人名XX)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曾就劳动关系解除达成协议或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未能证实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亦未能证实双方于2023年9月13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合意并重新办理了入职手续和入职登记。即便XXX(人名XX)主张与案外人成立合作投资关系,也不能成为XXX(人名XX)与XXX公司(公司名XX)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能认为各方之间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进行了清算并明确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XXX(人名XX)主张与XXX(人名XX)协商以员工身份入职XXX公司(公司名XX),再次建立劳动关系,然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该项主张,也难以仅以XXX(人名XX)的单方陈述和对聊天记录等证据的分析和判断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无法免除XXX(人名XX)的举证责任。故XXX(人名XX)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关于双方之间成立两段独立劳动关系的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XXX(人名XX)2022年9月1日入职XXX公司(公司名XX)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XXX(人名XX)有权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限应自XXX公司(公司名XX)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即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自次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XXX公司(公司名XX)与XXX(人名XX)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XXX(人名XX)关于相应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XXX(人名XX)虽对一审法院分析认定存在异议,但其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至于XXX公司(公司名XX)、XXX(人名XX)的其余上诉理由,经审查,均不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XXX(人名XX)、XXX公司(公司名XX)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XXX公司(公司名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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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XXX(人名XX)
审 判 员 XXX(人名XX)
审 判 员 XXX(人名XX)
二O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XX(人名XX)
XXX(人名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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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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