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XX入职A公司,担任培训教师,2020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上和商业广场的校区经营权转让给B公司。该协议未告知员工,亦没有张贴公布。2022年年初,A公司负责人王X、苗X手写《欠条》一张,载明个人签王X代课薪资25950元,于2022年年底前还清。同年6月,王X因A公司长期拖欠其薪资为由,离开了A公司。后2023年12月,王X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开派出庭提出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25950元,由于其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被驳回。2024年8月办理委托后,代理人即要求其提供聊天记录、欠条、工资发放流水以及A公司商业信息等证据,还原事实。在一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我方即提出了增加“确认王X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被法院认为,与原仲裁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得到了支持。同时我方提出,王X、苗X自书欠条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并不能改变原法律行为。两项意见均得到采纳。二审法院亦予以了肯定,明确了A公司与王X存在劳动关系,且应在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向王X支付劳动报酬25950元。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1/30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5950元
行 业:教育培训机构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