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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成功为委托人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案件详情

委托人周X1因与周X3、周X2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委托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刘学勤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 2025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周X3、周X2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为缺席审理。

本案中,周X3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委托人周X1借款。截2024年9月18日前,周X3已欠付周X1借款本金276644元,且此前周X3曾出具《保证书》承诺该笔款项的还款期限,却未依约履行。2024年9月18日,在周X2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周X1通过周X2账户再次向周X3出借60000元,同日周X3作为借款人、周X2作为担保人共同出具《借条》,周X2另签署《担保书》,确认案涉借款合计336644元,约定还款日期为 2024年9月30日,同时周X3承诺以相关车辆及公司财物作为抵押,周X2代为押管其中一辆宝马车辆。

借款到期后,周X3仅于2024年9月30日通过周X2向周X1还款30000元,剩余款项经周X1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及当面等方式催讨,周X3、周X2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且庭审中查实周X3已将承诺抵押的XX车辆转让,未实际完成抵押手续。

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刘学勤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协助委托人变更诉讼请求:1. 判令周X3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6644元及相应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周X3对上述债务不能偿还的部分,由周X2承担保证责任;3. 本案诉讼费用由周X3、周X2共同承担。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结合委托人提交的转账记录、《借条》《担保书》、催款记录、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对周X1主张周X3欠付借款本金 306644 元的事实予以采信。同时,因案涉《借条》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周X2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依法判决:1. 周X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X1借款本金306644元,并支付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2.周X2对周X3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3.周X3、周X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X1公告费损失400元;4.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周X3、周X2共同负担。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价值

1. 证据梳理与整合:接受委托后,刘学勤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对转账记录、借条、担保书、催款记录等关键证据进行分类、核实与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法院采信案件事实奠定核心基础,有效应对被告缺席审理的举证要求。

2. 诉讼请求精准优化:结合案件实际欠款金额、法律规定及担保责任的认定要点,协助委托人合理变更诉讼请求,明确本金、利息的计算标准与期间,以及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确保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可执行。

3. 专业庭审应对:庭审中,刘学勤律师全面、清晰地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如借款本金的构成、担保责任的形式、利息的计算依据等)进行充分的举证与说理,弥补被告缺席审理带来的事实查明难点,推动法院作出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认定。

4. 合法权益全面维护:本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法债权,明确了担保人的一般保证责任,同时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成本,最大程度降低委托人的维权损失,且为后续的强制执行程序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文书依据,保障委托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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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2/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标      的:31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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