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XX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XX****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南省XX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世超,河南XX,一般代理。
原告: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南省XX市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南省XX市伊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XX****有限公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承建的 3#、8#、18#楼至签订协议之日被告欠付原
告债务总额(含利息):400XXXX0000 万(肆仟万)元人民币。
二、目前原告查封被告***住宅地下车位 400 个,原告
配合被告及XX市***问题楼盘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查封的地下车位进行售卖(10 万元/个),所得资金用于偿还被告欠付原告的债务,如果地下车位处理过程中已经实现原告债权,剩余车位款归被告。债务偿还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一年(365 日历日)。
三、原告债权实现后需配合被告完成XX信恢复等相关事宜。
四、本协议生效后,原、被告双方有关债权债务的事宜均以
本协议约定为准,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XX市**问题楼盘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原、被告双方按约定履行协议内容。
五、 本协议生效后,原告不再申请其他执行。
六、本协议自原、被告及XX市**问题楼盘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 134383 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
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1/3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