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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集资诈骗罪,胡X案成功辩护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获轻判

东明县人民法院

案件详情

本案由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3 年至 2016 年期间,被告人胡X在东明县境内,隐瞒资金真实用途,虚构开设粮点收购粮食的经营理由,以 “月息 1 分、随存随取” 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共骗取 12 名群众集资款共计人民币 37 万元。胡X将所获款项连同其他群众存粮款用于网上炒期货、投资非法理财平台等高风险活动,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 400 余万元,截至 2019 年 2 月立案时,尚有 25.72 万元集资款未能偿还,案发后仅归还 9.635 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胡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陈青友律师接受胡X委托,担任其本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全面阅卷,细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围绕案件核心事实、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深入分析,精准锁定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为胡X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辩护人结合在案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X存在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其吸收存款的行为虽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但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核心辩护意见:胡X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庭审中,辩护人就案件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的质证与法庭辩论,全面阐述辩护观点,同时就案件涉案数额、退赔谅解等量刑情节向法庭发表意见。

案件总结

法院经开庭审理并结合全案证据审理查明,2013 年至 2016 年,胡X在东明县先后注册经营两家粮油相关公司,经营期间以 “月息 1 分、随存随取” 为利诱,通过口口相传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实际吸收 12 名存款人存款共计人民币 36 万元,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 37 万元;胡X将该款项与其他存粮款一并用于网上炒期货、投资理财平台等高风险活动,造成巨额损失,截至立案时尚有 25.72 万元未偿还。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胡X亲属主动代为向所有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未偿还款项,取得了全体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亦不能证实其客观上实施了诈骗方法骗取资金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胡X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 “胡X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胡X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判决胡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本案成功实现罪名从集资诈骗罪(重罪)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罪)的改判,且被告人获轻刑处罚,辩护效果显著。

律师价值

1. 精准把控罪名界限,提出核心辩护意见:辩护人深刻把握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区别 ——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实施诈骗方法,通过全面阅卷和证据分析,明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X存在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精准提出罪轻辩护意见,成为法院改判罪名的关键依据,从根本上降低了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幅度。

2. 细致质证核减涉案数额,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在案件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数额进行细致质证,结合在案证据提出数额异议,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将公诉机关指控的 37 万元核减为 36 万元,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后续轻判奠定基础。

3. 推动退赔谅解程序,增加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辩护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沟通协调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协助推动全部赃款的退赔工作,促使被告人取得全体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为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提供了重要事实依据,有效降低了刑罚裁量幅度。

4. 全面把控案件辩护节奏,实现辩护效果最大化:辩护人从案件定性、事实认定、量刑情节等多维度展开辩护工作,既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问题上据理力争,又兼顾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落实,通过专业、系统的辩护策略,最终实现罪名改判与轻刑处罚的双重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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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东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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