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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李宏瑞律师辩护助力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一,案件简介
     被告人某某与另外两名同案人员结伙实施诈骗犯罪,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某某明知同案主犯以 “银行有熟人可办理补贴” 为幌子,实际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办理网贷并据为己有,仍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在朋友圈、微信群传播及打电话等方式帮助拉拢被害人,从中获取分红。该案累计涉及 24 名被害人,办理网贷总额达 445 万余元,截至案发尚有约 292 万余元本金未还清,其中被告人某某参与诈骗的贷款总额 147 万余元,尚有 98 万余元本金未还清,个人获利 35100 元。案发后,被告人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办案经过
     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涉案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较高的不利局面,立即全面介入案件,逐页审阅卷宗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网贷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陈述、同案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精准梳理案件事实脉络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律师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重点围绕以下从宽处罚情节展开辩护:其一,被告人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某某仅负责拉拢被害人、传递虚假信息,未参与网贷办理、资金转移及支配等核心犯罪行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其三,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涉案数额均无异议,签字具结,悔罪态度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从宽处理;其四,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主观上对主犯的完整犯罪模式认知有限,主观恶性相对小于主犯;其五,被告人某某获利数额相对较少,且未直接支配涉案大额资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及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详细发表辩护意见,重点阐述被告人某某的从犯地位、自首情节及认罪认罚等从宽理由,与承办法官就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量刑幅度进行充分沟通,全力为被告人某某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人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因素,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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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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