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宏瑞律师辩护助力当事人获缓刑

一,案件简介
     被告人某某明知所购 “减肥压缩糖果” 系三无产品且含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经查,被告人某某共购进该类产品 6000 粒,累计销售 2000 粒,销售金额 31262 元,非法获利 29162 元。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西XX成分(含量 65.8mg/g),西XX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某某提起公诉。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办案经过
      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事实与量刑情节。
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律师梳理出多项对被告人某某有利的从宽处罚情节,制定了 “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的辩护策略:其一,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毫无隐瞒,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二,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悔罪态度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从宽处理;其三,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此前无违法违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四,被告人某某积极主动上交全部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切实弥补了犯罪造成的危害,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意愿;其五,被告人某某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具备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条件。
      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条件,详细发表辩护意见,重点阐述被告人某某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全额退赃缴罚等从宽理由,同时强调其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与承办法官就案件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全力为被告人某某争取有利判决结果。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29162 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李宏瑞律师通过专业、精准的辩护工作,成功促使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的各项从宽处罚情节,实现了适用缓刑的辩护目标,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适用,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