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X,委托诉讼代理人某X,被告某X,法定代表人某X。本案因某X事宜引发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办案经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人杨权法律师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参与了庭审质证与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X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X支付赔偿金XX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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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5/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